第四十三条

有效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处理过的个人数据重新处理时,应当重新取得本人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