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四十一条有效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自然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转移其个人数据;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正、补充;发现个人数据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的,可以依法申请删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