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合法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