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享开放、创新发展、深化应用、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