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享开放、创新发展、深化应用、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