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