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鼓励引导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物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融合协同发展,鼓励物联网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林草、安全生产、智能家居等领域的特色应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