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宣传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