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革命老区县(市、区) 统筹用好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适量资金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