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共同开展红色资源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活动,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