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共同开展红色资源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活动,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