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与革命旧址遗址、纪念设施、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依托红色资源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基地、少先队实践教育营地(基地),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等。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红色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 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