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三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党史馆、军事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利用收藏的红色资源,为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解等服务,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