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