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打造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提供高端法律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