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促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协同建设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