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