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制度,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建设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材料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