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简化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提供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统筹、指导政务服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有关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政务服务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等的评价制度,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