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