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区域评估制度,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节能评价等评估工作。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