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