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