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文明风尚,加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