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综合管理机制,研究、协调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林长、河(湖)长制履职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