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和文体广电、公安等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