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和文体广电、公安等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