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