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湿地范围向社会公告,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标、界桩,界标注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等。湿地保护地的撤销及其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移动湿地的界标、界桩。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