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恢复。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