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责任,致使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履行保护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