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共享、查询、管理社会信用信息,推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与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枢纽作用,推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