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信用主体提出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应当采取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