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对应当由政府负担的经费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