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市场主体自主采取激励或者惩戒措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