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资金安排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应用信用信息、信用报告,并将相关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参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