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消费投资、质量品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网络空间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从业准则,推进职业道德建设,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氛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