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过程中,积极发挥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