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