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或者组织各方在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鉴定费用由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案件处理终结后,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承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或者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职业病的鉴定费用承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拒绝配合鉴定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