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五十条有效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审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介绍信。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