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七条有效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或者兼职调解员。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