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劳动者或者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