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