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鼓励用人单位配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