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和标明。在经营场所内,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