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作,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对重大消费事件开展联合调查,联合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和消费环境优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