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环境建设第六十四条有效消费者委员会、行业组织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和行业现象作出消费警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存在影响其按照预收款合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用记录的,消费者委员会、行业组织可以作出消费警示。鼓励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采取弹窗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消费警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