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