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船员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开展国家规定的国际船舶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审批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船舶船员培训的实际需要,开展对国际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