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运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畅通合作渠道,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海洋交通运输等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