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材料齐全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