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开展与国际船舶相关的检验、登记、船员管理、营运和配套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登记的,船籍港为“中国前海”的航行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的船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