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二章 船舶检验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或者授权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选派能力与业务相匹配的检验人员代表该机构开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